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

2022-10-13 16:43

榕政办〔2022〕5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 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 号)精神,为 促进我市建筑业大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做精做专,提高建筑 产业发展集中度,健全建筑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持 续推动建筑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向建筑强市的转变,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大帮扶力度,推动资质结构优化

     加大力度推动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等级,重点支持建筑业企 业申请高等级资质,每年定期组织县(市)区、高新区遴选拟升级企业,建立升级企业名单,由市、县两级联合实施升级“点对 点”指导帮扶;围绕建筑业企业“升特”,成立福州市建筑业“升 特”专项工作小组,联合省住建厅、组织特级企业对拟“升特” 企业进行定期指导帮扶。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的建筑业企业,施 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或综合资质的,自晋升年度起 5 年内给 予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当年度地方贡献; 对帮扶指导福州市建筑业企业成功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特 级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市通报表扬。对公路、铁路、港航、水 利水电、电力、机电、通信、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 资质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监理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晋升为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上述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资质晋升当年度地方贡献。资质晋升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五城区(鼓楼 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企业由市、区各担 50%, 其余县(市)区、高新区企业由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全额承 担。资质晋升后 5 年内,企业迁出我市或晋升资质被注销、撤销、 分立出我市的,应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优化招投标制度,做好龙头企业培育

     (一)推广“评定分离”制度,鼓励自主择优选取中标单位。

     持续完善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在勘察设计 项目中,大力推广“评定分离”招投标模式,同时在施工项目中 试行“评定分离”招投标模式,招标人应从企业资信状况、拟派 项目团队、设计方案、履约管理等方面自主择优选取中标单位, 引导优质建筑类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提升我市工程建设品 质。评定分离细则由市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二)优化评标办法,提升履约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完善 房建、市政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优化经评审最低价评标办法, 扩大综合评估法使用范围,强化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逐步加大 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过程中的比重,支持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参与我市项目建设,全面提升承包单位合同履约水平,保 障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 区管委会

     三、支持联合体投标,引导建筑业转型发展

     依托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信用良好的优势,引导外地优质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加强交流合作,支持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与外地优质建筑业企业联合参与我市工程建设,提升项 目管理能力及专业技术水平,补足我市建筑业企业在重大工程领域的发展短板,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在我市依法必须招标 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原则上招标人不得排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 分按照联合体成员最高信用分计取,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 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根据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 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推动多元化经营,做大做强本地国有企业

     鼓励本市国有建设企业成立注册地在本市的全资建筑设计、 施工企业或控股本市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健全产业链条。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全资、控股的建设项目可自行 组织设计、施工。本市国有企业自行投资建设(全资、控股)的项目:1、其全资控股、或被全资控股的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按规定直 接委托该单位设计、施工;2、支持其通过“公开招商+公开招标” 的模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合作单位,成立本市国有企业 控股的设计、施工单位,或入股(须占控股地位)拟合作的设计、 施工单位,该设计、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按招标文件约定,直接委托该单位设计、施工。具体实施意见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资委配合制定。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 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推广新型建设模式,巩固产业发展优势

     加大力度推行装配式建筑,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模式组织项目建设,逐步建立由建设方、总承包方、总咨询方组成权责清晰的建设项目三方责任主体;依托行业协会,联合高等院校开展新型建设模式培训研讨班,提升企业技术人才新型建设模式组织管理能力;对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工作进行深入总结分析,持续完善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政策, 制定新型建设模式指引手册,充分发挥新型建设模式制度优势, 提升建设品质和效率,持续巩固我市在深入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新型建设模式的产业优势。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开展资信评级,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我市建筑业资信良好企业评价细则,从企业资质、 工程创优、社会信用等方面综合考量企业实力,做好建筑业企业 资信分级工作,鼓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将非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工程项目发包或分包给福州市资信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引导我市大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做专做精,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履约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建设品质,减少建筑市场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推动我市建筑业健康发 展。资信良好企业评定细则由市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加大招商力度,重点引入优质企业

开展建筑业招商专项行动,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 度高的优质建筑业企业,推动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引进 的优质建筑业企业给予落户专项奖励,在优质引进企业的培育过 渡期内,支持其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给予信用扶持,鼓励其与母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放宽类似工 程业绩认定,确保优质引进企业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 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搭建合作平台,鼓励企业“走出去”

     建立福州市建筑业“走出去”服务平台,分享各地建设工程 行业政策、交易信息,协助“走出去”企业加快融入驻地市场, 通过设置“八大员”“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专场培训考试, 保障“走出去”企业的人才需求,为外向型骨干企业对外承揽工 程提供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全面保障企业“走出去”的发 展要素;依托各地福州商会建立福州建筑业驻点联络站,搭建福 州市建筑业企业对外合作平台,开展驻地建筑业政策分享、市场风险预警提示,协助提供法律援助,组织建筑业合作推介;对企业年度省外产值超过 10 亿元,且同比增速达到 15%以上的,由市 政府给予全市通报表扬。鼓励外向型企业持续做大省外市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金控集团、各县(市) 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九、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8日